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列「飲用威士忌酒後」後方補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猶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第3列「仍於同日上午5時32分前某時許」後方補充「,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係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而言,其所產生之動能,通常大於以人力或其他動物力之交通工具,若發生碰撞,容易造成極大之破壞,故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於人體內酒精濃度達一定數值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維護大眾安全
- 本案被告甲OO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身心健全之成年人,其應知政府機構一再宣導飲酒後駕駛車O之行為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惟被告未予克制,猶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況下,漠視一般往來公O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因車O過快而為警攔查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斟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5毫克之醉態程度,暨其自陳之學識、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而查獲
- 甲OO自民國110年3月9日凌晨0許起至同日凌晨2、3時許止,在臺中市○○○道0段000號之金錢豹內,飲用威士忌酒後,仍於同日上午5時32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上午5時32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段與何O街交岔路口時,因車O過快,為警攔查,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5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影本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