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獲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8日19時至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住處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仍於翌日(9日)7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某工地
- 嗣於同日7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2段與經貿五路之交岔路口時,為執勤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證據能力部分:
-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傳聞證據,業經本院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甲OO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 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 二、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7、59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000-000之車O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9、45、49至53頁)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①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②106年度交易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7年1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罪,惟其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而再為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除上列累犯事項外,前已有多次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不知戒慎警惕,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43毫克之情節
- 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有時候打雜做租工、水電,離婚,需要撫養母親及哥哥,母親年紀大了無法工作,哥哥全身都是病,生活開銷都是其負責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0頁),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能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三、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