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所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案件,於本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於飲酒後,仍騎乘機車上路,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本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7毫克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月23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59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立新二街與甲堤南路交岔路口時,因左O彎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乃於同日晚間9時18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7毫克
- 一、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