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哈O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認其本案所犯尚O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5年11月23日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之執行欠缺警惕,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其本案所犯尚O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所需,竟意圖不勞而獲,以竊盜方式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黃O彰所管領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屬可責
- 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並非甚鉅,然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
- 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
-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 兼衡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有其警詢筆錄人別資料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㈣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竊得之哈O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價值新臺幣115元),未據扣案,屬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1日凌晨0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統一超商昌鴻門市內,趁店長黃O彰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銷售架上之哈O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價值新臺幣115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食用殆盡,為店員發現告知黃O彰而報警,為警到場後,發現已食用完畢之雪糕空紙盒1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O彰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交易明細各1份、監視影像翻拍照片4張及贓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其已食用完之哈O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