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案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
- 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O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不構成累犯)
-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月30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20分許止,在臺中市龍井區之餐廳飲用高粱酒後,竟仍隨即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他人上O
- 嗣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其後座乘客未載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甲OO酒氣甚濃,遂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1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