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累犯之認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被告曾於109年間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9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與前案相同,顯見前案科刑對被告未生警惕作用,被告有其特別惡性,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O久,而被告之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駛車O之誡命應知之甚詳,竟不知自我警惕並記取教訓,不顧公O交通之安O,重蹈覆轍,再度於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O命、身體、財產安全,實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見悔意,兼衡其警詢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營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五、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有4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於10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南向211公里處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甲OO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參
- 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