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二「被告張O圻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徐O鐘、劉O江、黃O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甲OO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宋O彰、黃O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O訴人劉O江、林O儒、宋O彰、徐O翔、張O和、黃O婷、江O聰及黃O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O圻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徐O鐘、劉O江、江O聰、黃O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葉O霖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O訴人徐O翔、張O和、黃O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O訴人劉O江、林O儒、宋O彰、徐O翔、張O和、黃O婷、江O聰及黃O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 ⑵起訴書附表二「帳戶」欄名稱應更正為「匯入人頭帳戶」
- 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匯款時間」欄「107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0日11時許」
- 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詐欺方式」欄「玉山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帳戶」欄「中信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
- 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轉帳、匯款時間」欄「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6月26日9時許」
- ⑹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轉帳、匯款時間」欄「108年7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7月26日」
-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0號卷第72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至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甲OO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宋O彰、黃O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云云,然據證人黃O婷於警詢指訴,其僅指訴遭詐欺正犯以同案被告葉O霖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詐騙,並未提及詐欺正犯有使用被告甲OO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見(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一第211至212頁)
- 是起訴書上開記載顯係誤植,併此敘明
- (二)
被告甲OO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併綜合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必要性之考量被告甲OO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然審酌被告甲OO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罪,無論於罪質、罪名種類均不同,且犯罪手段、動機亦顯然有別,難認其於本案所為犯行有何特別法敵對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併綜合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必要性之考量,被告甲OO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⑴提供個人行動電話SIM卡供他人犯罪使用,非惟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更使他人得以隱匿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
- 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告訴人財產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即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被告因提供行動電話SIM卡而獲取報酬新臺幣500元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認(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16號卷三第262頁),是被告本身有犯罪所得,應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另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行動電話SIM卡,已移轉所有權予詐欺集團成員,已非被告所有,即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三、
適用之法律: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二)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獲利行徑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 |嗣徐O鐘等9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甲OO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5年12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其與張O圻、葉O霖、鄭O軒等4人可預見詐騙集團經常O人頭電信門號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使被詐騙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或使被詐騙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騙行為所用,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代價,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吳汝萩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O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詐欺集團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7年6月初某時,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XX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出售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嗣上開綽號「阿才」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徐O鐘、劉O江、林O儒、宋O彰、徐O翔、張O和、黃O婷、江O聰及黃O瑜等9人,致徐O鐘等9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匯款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
- 嗣徐O鐘等9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徐O鐘等9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徐O鐘等9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號│├──┼─────────┼─────────────────────────┼────────┤│1│被告吳汝萩於警詢、│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汝萩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雖其│108偵13816卷(一)│││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事後翻異前詞,辯稱:伊前男友羅O杰(另簽分偵辦)向O、(三)││││伊借用帳戶存錢,伊所述與警詢不同,因為伊O前男友威│││││脅云云
- ││├──┼─────────┼─────────────────────────┼────────┤│2│被告張O圻於偵訊中│被告張O圻有以1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108偵緝1030│││之供述
- │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他人之事實│││││
- ││├──┼─────────┼─────────────────────────┼────────┤│3│被告甲OO於本署偵│詢據被告甲OO固供承有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惟矢│108偵13816卷(三)│││查中之供述
- │口否認涉有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係相O販賣門號案│││││件云云
- ││├──┼─────────┼─────────────────────────┼────────┤│4│被告葉O霖於警詢時│被告葉O霖於107年3月初某時,在臺中市某亞太電信股份│108偵13816卷(一)│││之供述
- │有限公司門市,申辦0000000000等3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鼠」之成年男子之事實
- ││├──┼─────────┼─────────────────────────┼────────┤│5│被告鄭O軒於警詢、│被告鄭O軒於107年4月間,瀏覽「辦門號換現金」廣告,│108偵13816卷(一│││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於同年5月22日申辦0000000000號等7個行動電話門號,並│)、(三)││││以1萬1000元之代價,出售該7個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1具│││││等事實
- ││├──┼─────────┼─────────────────────────┼────────┤│6│告訴人徐O鐘於警詢│告訴人徐O鐘與使用被告張O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107偵33208│││時之指訴
- │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遭詐欺83萬元之事實│││││
- ││├──┼─────────┼─────────────────────────┼────────┤│7│告訴人劉O江於警詢│告訴人劉O江與使用被告張O圻提供0000000000號、0926│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108187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另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O耀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 ││├──┼─────────┼─────────────────────────┼────────┤│8│告訴人林O儒於警詢│告訴人林O儒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轉帳3萬元至被│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5萬元至證人周O│││││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 ││├──┼─────────┼─────────────────────────┼────────┤│9│告訴人宋O彰於警詢│告訴人宋O彰與使用被告甲OO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王O恩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 ││├──┼─────────┼─────────────────────────┼────────┤│10│告訴人徐O翔於警詢│告訴人徐O翔與使用被告葉O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10萬元O││││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11│告訴人張O和於警詢│告訴人張O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轉帳3萬元至│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並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O││││俊維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 ││├──┼─────────┼─────────────────────────┼────────┤│12│告訴人江O聰於警詢│告訴人江O聰與使用被告張O圻提供0000000000號、被告│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鄭O軒提供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另匯款80萬元至證人張O宜提供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 ││├──┼─────────┼─────────────────────────┼────────┤│13│告訴人黃O瑜於警詢│告訴人黃O瑜與使用被告張O圻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108偵13816卷(一)│││時之指訴
- │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14│告訴人黃O婷警詢時│告訴人黃O婷與使用被告葉O霖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108偵13816卷(一)│││之指訴
- │話門號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匯款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15│證人陳O豐於警詢及│證人陳O豐提供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107偵33208│││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16│證人陳O帆於警詢及│證人陳O帆提供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1715│107偵33208│││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000000000號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17│證人徐O耀於警詢中│證人徐O耀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O108偵13816卷(一)│││之證述
- │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18│證人王O恩於警詢中│證人王O恩提供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O108偵13816卷(一)│││之證述
- │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19│證人陳O維於警詢中│證人陳O維提供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予│108偵13816卷(一)│││之證述
-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20│證人張O宜於警詢中│證人張O宜提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上O108偵13816卷(一)│││之證述
- │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21│通聯調閱查詢單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O圻於106年7月13日│107偵33208、108││││申辦之事實
- │偵13816卷(三)│├──┼─────────┼─────────────────────────┼────────┤│22│2017年BMWXXX(NE│上開詐欺集團刊登不實之出售汽車廣告,以被告張O圻提│107偵33208│││W)530iMSXXX網頁│供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詐欺告訴││││列印資料、合庫銀行│人徐O鐘,告訴人徐O鐘陷於錯誤,匯款至合庫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 ││││號帳戶暨告訴人徐O│││││鐘匯款、轉帳資料
- │││├──┼─────────┼─────────────────────────┼────────┤│2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奇摩中古車網站刊登不實之│108偵13816卷(一)│││請書、郵政自動櫃員│出售車輛廣告,告訴人張O和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團成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富邦銀行帳號764168│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陳O維提供之新光銀││││005997號、新光銀行│行帳戶等事實
- ││││帳號0000000000000│││││等帳戶存摺、YAHO│││││奇摩中古車網站廣告│││││資料(刊登者Y81633│││││55969)、告訴人張O││││順和LINE聊天紀錄
- │││├──┼─────────┼─────────────────────────┼────────┤│24│委託書、告訴人江O│告訴人江O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108偵13816卷(一)│││聰LINE聊天紀錄、台│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O│││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至證人張O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事實
- ││││易明細表、證人張O│││││宜所有帳戶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 │││├──┼─────────┼─────────────────────────┼────────┤│25│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告訴人黃O瑜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108偵13816卷(一)│││款回條、告訴人黃O│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瑜LINE聊天紀錄
- │││├──┼─────────┼─────────────────────────┼────────┤│26│告訴人劉O江所有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8891汽車交易網站刊登不實之出售│108偵13816卷(一)│││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影│車輛廣告,告訴人劉O江誤信該廣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本、編號0000000汽│員聯繫,陷於錯誤,轉帳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國泰││││車廣告網頁資料、證│世華銀行帳戶,再匯款90萬元至證人徐O耀提供之新光銀││││人徐O耀所有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
- ││││行帳戶存摺、金融卡│││││照片、告訴人劉O江│││││LINE聊天紀錄、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
- │││├──┼─────────┼─────────────────────────┼────────┤│27│證人周O儒所有國泰│告訴人林O儒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108偵13816卷(一)│││世華銀行帳戶存摺、│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5萬元O│││告訴人林O儒所有元O至證人周O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
- ││││大銀行帳戶存摺、元O││││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影本
- │││├──┼─────────┼─────────────────────────┼────────┤│28│告訴人宋O彰LINE聊│告訴人宋O彰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108偵13816卷(一)│││天紀錄、中信銀行匯│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匯款80萬元O│││款申請書、臺幣轉帳│至證人王O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 ││││交易成功畫面照片
- │││├──┼─────────┼─────────────────────────┼────────┤│29│告訴人徐O翔所有國│告訴人徐O翔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先後│108偵13816卷(二)│││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轉帳3萬元、10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影本、自動櫃員機客│事實
- ││││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徐O翔LINE聊天紀│││││錄
- │││├──┼─────────┼─────────────────────────┼────────┤│30│告訴人黃O婷LINE聊│告訴人黃O婷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陷於錯誤,轉帳│108偵13816卷(二)│││天紀錄
- │3萬元至被告吳汝萩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31│證人徐O耀所有之玉O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劉O江,告訴人劉O江匯款│108偵13816卷(二)│││山銀行帳號00000000│90萬元至證人徐O耀提供之新光銀行帳戶等事實
- ││││67174號帳戶資料
- │││├──┼─────────┼─────────────────────────┼────────┤│32│被告吳汝萩所有中信│被告吳汝萩將其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108偵13816卷(二)│││銀行帳號0000000000│使用,告訴人劉O江、宋O彰、張O和、江O聰、黃O瑜││││09號帳戶開戶資料、│、黃O婷各轉帳、匯款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告訴人││││存款交易明細
- │徐O翔轉帳、匯款共計13萬元至此中信銀行帳戶等事實
- │││││││├──┼─────────┼─────────────────────────┼────────┤│33│證人周O儒所有國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林O儒,告訴人林O儒匯款│108偵13816卷(二)│││世華銀行帳號114500│85萬元至證人周O儒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事實
- ││││031072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34│證人陳O維所有台北│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張O和,告訴人張O和匯款│108偵13816卷(二)│││富邦銀行帳號764168│90萬元至證人陳O維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等事實
- ││││005997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35│證人張O宜所有玉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江O聰,告訴人江O聰匯款│108偵13816卷(二)│││銀行帳號0000000000│80萬元至證人張O宜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等事實
- ││││747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35│被告鄭O軒通聯調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O軒於107年5月23日│108偵13816卷(二)│││查詢單、預付卡申請│申辦之事實
- ││││書
- │││├──┼─────────┼─────────────────────────┼────────┤│37│證人王O恩所有彰化│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宋O彰,告訴人宋O彰匯款│108偵13816卷(二)│││銀行帳號0000000000│80萬元至證人王O恩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等事實
- ││││191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及交│││││易明細查詢
- │││├──┼─────────┼─────────────────────────┼────────┤│38│被告張O圻通聯調閱│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張OO108偵13816卷(二)│││查詢單、中華電信股│圻先後於106年6月9日、7月13日申辦之事實
- ││││份有限公司4G行動寬│││││頻業務租用申請書及│││││附件
- │││├──┼─────────┼─────────────────────────┼────────┤│39│被告葉O霖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葉O霖於107年3月20日│108偵13816卷(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申辦之事實
- ││││
- │││├──┼─────────┼─────────────────────────┼────────┤│40│被告鄭O軒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鄭O軒於107年5月22日│108偵13816卷(二)│││申請書
- │申辦之事實
- ││├──┼─────────┼─────────────────────────┼────────┤│41│被告甲OO預付卡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甲OO於106年8月8日│108偵13816卷(三)│││請書
- │申辦之事實
- ││├──┼─────────┼─────────────────────────┼────────┤│42│行動電話門號查詢
- │被告張O圻、甲OO2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與渠│108偵13816卷(三)││││等其他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不同之事實
- ││└──┴─────────┴─────────────────────────┴────────┘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酌量是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 被告甲OO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張O圻提供2行動電話門號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犯
- 被告張O圻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徐O鐘、劉O江、黃O瑜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甲OO以一幫助行為向O訴人宋O彰、黃O婷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
- 被告吳汝萩以一行為幫助正犯向O訴人劉O江、林O儒、宋O彰、徐O翔、張O和、黃O婷、江O聰及黃O瑜等8人犯詐欺取財罪,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 又被告吳汝萩提供其所有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帳戶予前揭詐欺集團,被告張O圻、甲OO、葉O霖、鄭O軒等4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酌量是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5人所為,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二)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然審酌被告甲OO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罪,無論於罪質、罪名種類均不同,且犯罪手段、動機亦顯然有別,難認其於本案所為犯行有何特別法敵對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併綜合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必要性之考量,被告甲OO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5人所為,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