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無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甲OO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前案與本件復屬相O罪名之酒駕公共危險案件,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稍嫌薄弱,並無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酒駕公共危險之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應知酒後駕車對於往來公眾及自身皆具高度危險,猶再次酒後駕車,有害於公眾用路XX號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且此次亦未肇事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實害,為警攔查後配合警方O測酒精濃度,態度良好,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始終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及其係高O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