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18日12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XX號前,欲往右變換至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時,應保持兩車併行之安全間距,且變換車道或方向時O注意前後有無來車,而依當時天候、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自同向右後方行駛直行而來,行至上開地點時,雙方閃剎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後,受有左膝擦挫傷、左O腿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O和解,且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