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駕駛牌照號碼BEL-7135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09年1月4日12時21分許,沿臺中市○○區○○路XX號前,見前方有張勝傑所駕駛而停放占用部分車道之自小貨車,欲自該自小貨車左側超車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致其自小客車之車O碰撞行駛在同向前方、由O訴人劉O霙所騎乘之機車車尾,致告訴人受有右近端肱骨閉鎖性骨折及右肩旋轉肌袖破裂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