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科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案係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本件係在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即再犯、且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竟再次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進而危害公O安全等情,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 爰審酌酒後駕車所生之危害往往甚鉅、代價極高,政府各機關業一再透過各類媒體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被告對於該項誡命應得以輕易知悉,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僅為圖己一時之便利,漠視自己及公O行車之安全,仍於酒後騎車上路,為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所為實不可取,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毒品、槍炮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5年2月、5年4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5年7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9年4月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28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樹德路XX號3樓之居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25分許,途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與三民西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違規行駛人行道,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四分隊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甲OO涉嫌公共危險案現場圖、車O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