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太平區長億一街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P號(號碼詳卷)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永成北路由長億六街往太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處,雙方即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右肩擦傷、左O擦傷、右手背擦傷及頸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翁O駿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而於110年3月22日到達本院,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刑事陳報狀、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足稽(本院卷第51至56、61、63、65頁)
-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