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與本件均為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40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8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 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20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與本件均為故意犯罪、且罪質相同,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竟再次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進而危害公O安全等情,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 爰審酌酒後駕車所生之危害往往甚鉅、代價極高,政府各機關業一再透過各類媒體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被告對於該項誡命應得以輕易知悉,且被告前曾3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僅為圖己一時之便利,漠視自己及公O行車之安全,仍於酒後駕車上路,為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所為實不可取,並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 甲OO前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警惕,復於109年1月18日凌晨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飲用啤酒,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上午8時25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區中清路與太原路交岔路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45毫克,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之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
-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