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6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北安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呂O璁,沿臺中市北屯區北祥街往南京東路方向行駛前來,雙方車輛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許O筑受有左下肢擦挫傷、開放性傷口、併異物穿刺膝等傷害
- 告訴人呂O璁則受有右膝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
- 嗣經警據報到場,被告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法院裁判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2人已和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爰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161條第4項
- A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