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員警職務報告、車禍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四分隊110報案紀錄單、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 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並願意接受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之宣告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 三、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上訴
- 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並願意接受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之宣告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第455之4第1項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