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O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四三三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O損害賠償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 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起駛前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讓行進中之車O優先通行,釀生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行為實值非難,及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交易卷第97頁至第98頁),暨其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告訴人請法院依法判決(見本院交易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被告未曾因故意 |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同意對被告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信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33號調解程序筆錄對告訴人支O損害賠償
-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