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補充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考以所竊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周O如,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至被告竊得之禁止停車告示牌1塊,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2876號偵卷第43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周O如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之空海拉麵店之停車場旁(即臺中市西屯區大洲街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開
- 嗣周O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在甲OO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前扣得上開告示牌(已發還周O如),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確實是伊,但伊因為憂鬱症有服用藥物,想不起來為何O拿告示牌云云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周O如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被告竊盜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