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元、換算價值為新臺幣壹仟元之外幣、UNDXXX黑色背包壹只、JUGO短夾壹個、RR長夾壹個、黑灰色相間外套壹件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然最高本刑部分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尚難謂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6月、5月、3月、6月確定,就其中6月、5月、3月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就上開各刑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徒刑執行完畢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竊盜罪之罪名、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亦非類似或具關連性等一切情節,尚難謂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然最高本刑部分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
- 爰審酌被告利用工作之機會,趁機竊取財物,其之行為實有不該,暨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又審酌被告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1,200元、換算價值為1,000元之外幣、UNDXXX黑色背包1只、JUGO短夾1個、RR長夾1個、黑灰色相間外套1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另被告竊得之汽機車駕照2張、身份證、健保卡各1張、銀行金融卡及信用卡共6張等物品,其經濟價值輕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6月、5月、3月、6月確定,就其中6月、5月、3月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就上開各刑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徒刑執行完畢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案竊盜罪之罪名、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亦非類似或具關連性等一切情節,尚難謂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然最高本刑部分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