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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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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事實及理由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其中應O用之法條部分則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
O本庭提起上訴
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罪名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法條
一、 事實及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