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無駕駛執照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XX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由臺北市○○區○○路XX號起駛並欲右轉往承德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承德路7段第3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為閃避不及,緊急煞車失控倒地滑行,其所騎乘之機車與被告所駕車O左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肩、右手臂、雙手、左O、右踝及右腳多處擦挫傷、第五腰椎骨折、右側第十一肋骨折、右腎周圍血腫、腰椎解離症等傷害
- 嗣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前於110年3月2日與告訴人林O龍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