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另更正及補充證據如下
- 二、
程序部分:
- ㈠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並將「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5年內再犯」之追訴要件,均修正為「3年後再犯」、「3年內再犯」,惟此屬程序事項之變更,無須進行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 ㈡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第1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予以追訴處罰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並警惕悔改,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且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及家人造成之傷害與對社會之負擔,所為自應予非難
- 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終究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施用毒品之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係重在對彼等行為之矯治,考量其素行、施用次數、犯罪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子、原O全家便利超商從事大夜班,月薪約新臺幣3萬8,000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被告甲OO於本案持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亦非被告所有之物,並經丟棄,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5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12、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本署通知於109年6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至本署採尿,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證明被告於109年6月11日│││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下午1時30分許採集尿液,│││1份、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編號為000000000│││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2│號之事實
- │││份││├──┼──────────┼────────────┤│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證明被告所排放之尿液,經│││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檢驗報告1份│性反應之事實
- │└──┴──────────┴────────────┘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