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女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麻O壹副(含搬風骰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 |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
-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國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之麻O1副(含搬風骰1顆、骰子3顆、牌尺4支),為供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800元係被告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68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