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結果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志廣路XX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40分許,行經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麥帥二橋下),遇警攔檢盤查,並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始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經警檢測酒精濃度高達0.38MG/L之酒精測試紀錄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犯罪事實
- 三、 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