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全O諺係鄰居,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7日2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雙方因細故起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頭部臉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及臉部挫傷、腦震盪等傷害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全O諺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當庭達成和解,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3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全O諺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