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乙OO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凌晨2時12分許,前往告訴人林O翰所經營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2巷「I-LA音樂餐廳」,並持棍棒毀損店面玻璃,致玻璃破損
- 因認被告2人前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翰告訴被告甲OO、乙OO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2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2人願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0萬元,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563號卷110年2月25日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2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前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翰告訴被告甲OO、乙OO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