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鋸刀壹支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偽證犯行,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29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月、4月確定
- 上開3案件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考量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不相同,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 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以暴力相向,造成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行為要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至未扣案之鋸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