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即為恐嚇取財犯行,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本件嗣後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經被害人具狀表示願予被告自新機會(見偵查卷第117頁),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詹O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346條第3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