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曾因違反電信法、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230號、105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6月確定
- 嗣後復經基隆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審酌被告於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不相同,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將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破壞他人住居安O,所為非是,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6條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人○○安於警詢時之證詞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人○○安於警詢時之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