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係計O車司機,其於民國109年4月15日下午3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在臺北市南港區中坡南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見狀緊急煞車,致其機車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並受有右側脛骨內踝閉鎖性骨折、左O膀左胸壁及左手腕挫傷、臉部擦傷及撕裂傷、左O手指及雙腿膝部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誠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7萬元,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林O誠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