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受謝O淇(所涉強制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託處理謝O淇與曾O瑋間之債務,遂於民國108年9月13日晚間9時4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應予更正),在新竹市○區○道○路XX號前,持謝O淇所簽署之債務委託契約書在曾O瑋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質問曾O瑋「錢O事情要怎麼處理」,謝O淇搭乘張永勲(所涉強制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後,曾O瑋見對方人數眾多,遂趁甲OO、謝O淇下車之際,開車欲離開現場,甲OO見狀立即跳上後座,並基於強制之犯意,勒住曾O瑋脖子,導致曾O瑋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失控撞上新竹市東區水源街籃球場之護欄而停下,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曾O瑋自由駕車離去之權利
- 三、
處罰條文:
- 四、
附記事項:
- 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7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O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後,認應加重其最低本刑,附此敘明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 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四、 | 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
- 五、 | 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