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乙OO均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上午7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北區西大路XX號前,疏未注意車況,即貿然迴車,不慎與對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由被告乙OO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告甲OO受有第二、四腰椎壓迫性骨折、右下肢挫擦傷等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雙手肘鷹嘴突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上午7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北區西大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新竹市○區○○路000號前,疏未注意車況,即貿然迴車,不慎與對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由被告乙OO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告甲OO受有第二、四腰椎壓迫性骨折、右下肢挫擦傷等傷害,被告乙OO則受有雙手肘鷹嘴突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