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
- ㈡
科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黃O東間僅因行車糾紛所生口角,即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O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多處傷勢,所為實非可取,惟兼衡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於偵查、本院訊問時皆表明有和解意願,復酌被告甲OO、乙OO於警詢所陳教育程度分別為國O畢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皆為勉持,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傷勢程度、未獲取告訴人原O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 甲OO、乙OO與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O生」之成年男子(下稱「李O生」),於民國109年8月14日11時許,共乘不知情車主吳O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鄉○○街XX號旁道路,因細故與黃O東發生行車糾紛,甲OO、乙OO竟夥同「李O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圍毆黃O東,致黃O東受有鼻子、唇鈍傷、下背、骨盆、右側手肘、未明示側性膝部挫傷之初O照護之傷害
- 嗣經黃O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黃O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⒈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 | 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人吳O宗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人吳O宗於警詢中之證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