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5日2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XX號前,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欲倒退,理應謹慎緩慢倒車,並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氣候及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行向駛來,見狀不及閃避而撞擊上開自小客車,致蔡O娥人車O地,而受有四肢擦挫傷、右胸壁及左O腿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
- 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蔡O娥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5日22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行經延平路2段78號前,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欲倒退,理應謹慎緩慢倒車,並應注意其他車輛,而依當時氣候及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任意倒車,適有告訴人蔡O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行向駛來,見狀不及閃避而撞擊上開自小客車,致蔡O娥人車O地,而受有四肢擦挫傷、右胸壁及左O腿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