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O貳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②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易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 前開①至③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7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7年8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已包含竊盜罪,竟又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竊盜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合罪刑相當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值譴責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國小畢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其中1名未成年、案發當時職業為粗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所竊得之金O2面(價值新臺幣1萬9,500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
- 本件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自白向本院求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109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件不得上訴
- 本件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15時50分許,駕駛向杜O瑋所借用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乙○○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路XX號國術館住處對面,待步前往乙○○上開住處門前,向乙○○謊稱欲向其父索O藥膏,並經乙○○之同意進入屋內客廳
- 惟甲○○趁乙○○走進廚房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上址客廳竊取神明桌上價值新臺幣1萬9,500元之兩面金O後,出門駕駛上揭車輛離去
- 二、
案經乙○○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已包含竊盜罪,竟又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竊盜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始符合罪刑相當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