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知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嚴禁、且近年持續調降違法酒測值而擴大處罰範圍、更加重其罰則之違法行為,而已預見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將可能達於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違法數值,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仍基於縱達此測試值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7日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XX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猶於同日16時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16時44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XX號前時為警攔檢,經警方O覺其身上有酒味,遂於同日16時4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39毫克,而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 (二)
O號查詢機OO籍電腦列印資料
-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電腦列印資料
- 三、
法律適用:
- 四、
量刑審酌: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而酒測值超標之情況下,貿然無照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危害交通安全非輕,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小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法律適用:(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法律適用
- (二) 事實及理由 | 法律適用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量刑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