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係屬事後卸責之詞,顯不可採 |被告辯稱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另補充被告甲OO雖辯稱:我沒有拿皮夾內的統一發票和電影票等語(見偵緝卷第21頁背面)
- 惟查,告訴人吳O昇就被告所竊取之皮包內中尚有電影票及統一發票乙節於警詢中指訴甚明(見偵查卷第4頁背面),而被告於偵訊中自承有翻找告訴人皮包之行為(見偵緝卷第21頁背面),且依卷附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告訴人尋獲被告前,僅被告1人接觸告訴人之皮包,亦有該監視器畫面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1頁),則在告訴人尋獲被告前,僅被告1人接觸告訴人皮包,且被告亦有翻找告訴人皮包之行為,可認告訴人指訴被告竊取其皮包內之統一發票及電影票乙情屬實,被告上開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顯不可採
- 二、
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8月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素行非佳,竟仍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 其犯後否認部分犯行,態度難謂良好
- 惟念其所竊得之物中之皮包及現金業據告訴人領回,有告訴人警詢筆錄之記載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4頁背面),犯罪所生危害已略有減輕
- 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二專畢業,現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本案被告竊得之皮包及現金,既已由告訴人領回,如同前述,堪認被告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毋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至未扣案之統一發票及電影票,其中統一發票僅為告訴人購買物品之憑證,而電影票過期即無法再予使用,該二物品財產價值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甲OO始將上開皮包及現金歸還吳O昇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與另案接續執行後,於108年9月10日出監
-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1月1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新竹市東區中央路與民權路交岔路口,趁吳O昇發送海報而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所有、放置在腳踏車上之皮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38元、電影票及統一發票各1張等物),得手後即徒O離去
- 嗣吳O昇發現皮包遭竊後,上前追躡即時O阻甲OO離去,甲OO始將上開皮包及現金(不含電影票及發票)歸還吳O昇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偵訊中之供述。
- ㈡
告訴人吳O昇於警詢時之指訴。
- ㈢
本署勘驗筆錄1份
- 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錄影器截圖畫面照片6張暨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
- 二、
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告訴人吳O昇於警詢時之指訴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告訴人吳O昇於警詢時之指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