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中文姓名:鄧文青)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106年11月1日」更正為「105年11月1日」、第3行「108年10月25日」更正為「107年10月25日」日,查獲之時間地點更正為「於110年2月20日7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三段與保泰三路路口」
- 證據清單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警員爐緯洲110年2月20日職務報告」、「指紋卡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1月間因屬逃逸外籍移工而遭遣返,為圖再度入境我國工作,竟以搭船偷渡上岸而非法入境,損害我國入出境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且造成我國潛在社會治安問題,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於我國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驅逐出境:
-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 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其於104年6月14日入境我國而受雇於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5年11月1日逃逸,於107年10月25日為警查獲後,於同年11月9日遣返出境等情,有外人居O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可稽(見偵卷第21頁),為圖入境我國工作,竟以前開方式非法入境我國,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顯不宜許之繼續在我國居留,併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經警詢問內政部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發現係非法偷渡入境而查獲
- 甲OO(中文姓名:鄧文青)係越南國籍人,前於民國104年6月14日入境我國後,於106年11月1日逃逸,於108年10月25日為警查獲後,於同年11月9日遣返出境,知悉逃逸或非法入境外籍人士,毋庸支付任何稅款及費用,且查獲後亦僅行政拘留或常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相較於他國處罰甚輕,獲利頗豐,為圖再度非法入境臺灣工作,未經許可入境,於109年9月間某日,先從越南入境大陸地區,復自大陸地區某省沿海某處,搭乘船隻偷渡至臺灣地區北部某處登陸上岸,而未經許可非法入國境,並在臺灣地區多處從事打零工之工作
- 嗣於110年2月20日8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383號前,因形跡可疑且未攜帶護照為警臨檢,經警詢問內政部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發現係非法偷渡入境而查獲
- 二、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可入國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 三、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