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 二、
應不具備訴追條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參照)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O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O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再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
- 上開所謂「三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三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又施用毒品者未完成「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其緩起訴處分並未完成,自不得解為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已完成,仍應視被告該案是否符合「3年內再犯」之情形
- 亦即被告未完成「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即不得認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處遇,被告再施用毒品(含3犯以上),若距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經上述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或「附命緩起訴並完成戒癮治療」後已逾3年者,應不具備訴追條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參照)
- 三、
經查:
- ㈠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 被告未曾有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法院裁定應O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紀錄
- 又被告後雖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履行未完成,而遭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 ㈡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而本案係於110年3月3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日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 是檢察官逕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17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互助街17巷,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本署偵辦許O龍販毒案件,認甲○○向許O龍購買毒品,乃指揮警方O知甲○○到案說明,於108年10月14日11時20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第三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屏警刑三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A0000000)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本件自應依法追訴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條文雖規定
- 按「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條文雖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然該條文迄今尚未生效
- 且被告經本署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之機會,竟不知珍惜,於緩起訴期間內驗尿呈安非他命類毒品陽性反應,以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實無再加姑息之可能,本件自應依法追訴
- 三、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四、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 ㈡ 理由 | 經查 | 經查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經查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