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交易字第8號)
- 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 三、
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O場處理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東港小隊員警方O恩主動陳述肇事經過,供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並接受裁判,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附卷可憑,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小貨車,有起訴事實之過失,因而肇事致告訴人陳O富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所為自屬可訾,復考量雙方迄今尚未達成和解,被告亦尚未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
- 兼衡其過失情節、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頁、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踝及左O後跟擦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屏東縣崁頂鄉中正路XX號下方平面道路XX號下方平面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前駛,陳O富見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O左O,而立刻緊急煞車,致陳O富所騎乘之機車重心不穩而人車O地,陳O富因而受有左肩、左O、左O、左O、左O、右膝、左O踝及左O後跟擦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陳O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坦承在上開時地欲左O│││述
- │及告訴人因煞車O地受傷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陳O富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3│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全部犯罪事實
-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
- ││├──┼───────────┼────────────┤│4│交通部公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函所│,左O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附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為肇事原因
- 告訴人駕駛│││監理所屏澎區車O行車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制號誌交岔路口,超速行駛│││案鑑定意見書1份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 │└──┴───────────┴────────────┘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揭規定,而依附卷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本件肇事時地之視線、路O均良好,即肇事當時,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述傷害,其顯有過失,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三、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