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因與李O明為細故齟齬,而心生不滿,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0日18時4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XX號之許O罔愛住處,徒手毆打李O明,致李O明因而受有眼部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O,於六個月內為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刑事訴訟法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查,告訴人李O明於109年7月16日接受警詢時表示:「(問:你稱有受傷,是否要提告?)我沒有要提告,目前先保留法律告訴權」等語明確在卷(警卷第11-13頁),是直到同年11月11日檢察官以被告身份偵訊告訴人時,因告訴人主張其也有遭該案之告訴人甲OO毆打受傷,檢察官問以:「是否要提告?」,告訴人李O明才表示:「要,他告我,我也要告他」等語(109年度偵字第9606號卷第50頁),可見本案之告訴人李O明是在當日才提出告訴,然這時候距離案發之同年4月10日,顯然已逾法定之6個月期限
- 是被告縱涉犯傷害罪嫌,惟因本案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甲OO因與李O明為細故齟齬,而心生不滿,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0日18時4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之許O罔愛住處,徒手毆打李O明,致李O明因而受有眼部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