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省力鉗壹支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0日10時3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下蚶路與河堤北路旁產業道路田地上,見四下無人,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省力鉗1支,剪取蕭O源種植於該處之菜瓜6條得手,嗣在場巡視之蕭O源察覺後,攔下甲OO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菜瓜6條(均已發還蕭O源)及省力鉗1支
- 案經蕭O源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與證人即告訴人蕭O源於警詢時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並有省力鉗1支扣案可證,另有警製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可證,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顯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具有危險性,屬兇器無訛
-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險性之兇器為已足(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 查被告於本案犯行所持用之省力鉗1支,既得剪取菜瓜,且依卷附之扣案物照片,亦可見該省力鉗為金O材質、尖銳鋒利,如持以攻擊,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屬兇器無訛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 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案發後遭告訴人攔下時,有持省力鉗作勢攻擊之情狀,此經告訴人與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警卷第4、7-9頁)
- 再參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竊盜所得財物已悉數返還告訴人,然尚O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情狀,且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 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㈢
茲不予以宣告緩刑,併此指明
- 至於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惟本院考量被告犯後曾有持省力鉗作勢攻擊告訴人之情,且雖始終坦承犯行,但歷偵審程序均未曾向告訴人致歉並成立和解或調解,難認被告對自己所犯確有真心悔悟,參以告訴人表示希望被告得到教訓、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41、65頁),本院綜合上情,因認就上開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茲不予以宣告緩刑,併此指明
- 四、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省力鉗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下,宣告沒收之
-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得之菜瓜6條,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七、
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