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張O樺原為情侶關係 |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張O樺原為情侶關係,繼渠2人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分手
- 被告因曾O助告訴人申O帳號,而得知告訴人所使用之帳號及密碼,詎被告為獲悉告訴人之近況,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其所有之iPhO6行動電話,陸續輸入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及密碼,而登入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帳號,查看各該帳號內之信O及其他內容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張O樺與被告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