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 一、
留在現場並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 甲OO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12日18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XX號對向時,欲左O進入中正路XX號之加油站加油,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1段往三峽市區方向直行而至,二車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肖雙林因而人車O地,受有左O關節脛骨平台粉碎骨折、左側膝部挫傷及左側手肘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留在現場並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而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 二、
案經肖雙林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貳、
實體方面:
- 一、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肖雙林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紙、現場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8、9、16至17、18至25、26反面、本院卷)
- 又告訴人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係先於109年7月12日18時27分許至恩主公醫院急診就醫,經診療後於同日離院,並於同日21時1分許轉入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就醫,是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之傷勢「左O關節脛骨平台粉碎骨折」應即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所記載之傷勢「左側近端脛骨骨折」,附予敘明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案發當時,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心智正常且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成年人,對於上開交通規則不容諉為不知,而觀諸前揭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足見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左O時,疏未注意讓屬直行車之告訴人機車先行即貿然左O而肇事,被告之駕駛行為具有過失,至為灼然
- 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可認定
-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 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之情形,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駕駛汽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轉彎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駕訓班汽車教練工作、無須扶養家人之生活狀況,及其過失之程度、告訴人之受傷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法條
- 壹、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 一、 理由 | 實體方面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㈡ 理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