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 實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
- 白O維與甲OO係鄰居,2人前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8年4月2日18時40分許,甲OO見白O維駕車返回位於南O縣○○鎮○○里XX號住處對面車庫,乃趨前找白O維討論債務問題,卻遭白O維所拒,因而心生不滿
- 繼之,待白O維停好車走回上址住處以鑰匙打開大門欲進入住處時,甲OO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腳踢大門三次阻礙白O維進入住處,而以此強暴之方式迫使白O維不得進入住處,妨害白O維自由行動之權利
- 二、
案經白O維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白O維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白O維於警詢中證述相符(見偵卷第6頁),並有現場照片3張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1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3至7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修正前刑法第304條係規定
-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108年12月27日起生效
- 修正前刑法第304條係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係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規定修正後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為換算成新臺幣之金額後予以明定,並無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新法規定,合先敘明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因債務糾紛,竟以腳踢大門方式阻止告訴人進入上址家中,妨害告訴人行使自由進出住家之權利,應值非難
- 惟考量被告妨害自由行為情節、時間,尚屬輕微,且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為證(見本院卷第57頁),犯後態度尚屬良好
- 兼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營造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狀況(見偵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雖曾因故意 |
- 被告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 其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而有悔悟之心,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是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就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04條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