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記載「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業據告訴人李○生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以徒手環抱告訴人甲女之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之行動自由權,所為實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與告訴人調解成O,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並同意不追究被告此部分之刑事責任,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尚非嚴重、時間短暫,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㈢
被告未曾因故意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
-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 三、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㈠
認其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
- 本件聲請簡易判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甲OO之上述行為,認其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
- ㈡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㈢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 查本件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甲OO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O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若成O犯罪,與前揭所述強制罪部分,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 四、
應O用之法律: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㈠本件聲請簡易判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甲OO之上述行為,認其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嫌
- ㈢查本件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甲OO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事實及理由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㈡ 事實及理由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㈢ 事實及理由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㈢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