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並增列「員警職務報告」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麥O綠茶1罐、鮪魚夾心三角飯糰1個、黑松CC氣泡飲1瓶、可樂果1包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六、
陳O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