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 甲OO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交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 詎其不知悔改,自110年2月5日9時30分許起至同日9時35分許止,在苗栗縣○○鄉○○村XX號雜貨店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上路
- 嗣於同日10時55分許,途經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省道南向133.9公里處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1時17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 | 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 | 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