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王O駒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列關於「甲OO竟基於對於醫療人員」之記載,應更正為「甲OO明知王O駒為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且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隊員,為依法執行緊急救護之公務員,竟基於對緊急救護人員」,第7列關於「醫事人員」之記載更正為「緊急救護人員」
- 另補充「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1份」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緊急救護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救護業務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傷害及對於緊急救護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救護業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 被告前於107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縱執行完畢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與本案之罪間罪質不同,惟被告係於執行完畢後不到2年即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受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告訴人王O駒即苗栗縣政府消防局隊員,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之際,竟持酒瓶毆打告訴人,妨害告訴人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亦使告訴人受有左側上臂挫擦傷之傷害,所為實不可取,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扣案之酒瓶1瓶(已破碎),雖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9、37、38頁),惟扣案之酒瓶既已破碎,並非違禁物,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對於醫療人員施O暴、妨害公務及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21時17分許,酒後在苗栗縣頭份市○○里XX號住處旁與父親莊O火起口角爭執,因莊O火跌倒頭部擦傷,經警到場處理並通報苗栗縣政府消防局隊員王O駒等到場依法執行救護莊O火職務時,甲OO竟基於對於醫療人員施O暴、妨害公務及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酒瓶毆打王O駒之左手,致王O駒受有左側上臂挫擦傷之傷害,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而為警當場逮捕並扣得酒瓶1瓶
- 二、
案經王O駒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35條
- 刑法,第277條
- 醫療法,第10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緊急救護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救護業務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傷害及對於緊急救護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救護業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O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等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06條第3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