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早上10時許,在屏東縣○○鄉○○村XX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經警方O108年3月15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經被告甲○○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二、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可憑
- 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設有處罰規定,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
-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業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第1、2項(即應O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 又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可憑
- 三、
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4年5月22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乙OO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而被告其後雖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多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紀錄,但迄今均無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 乙OO起訴被告甲○○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08年3月14日上午10時許,距被告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即104年5月22日,已逾3年,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本案即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現行第24條規定,由乙OO基於一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處遇程序,視被告個案情形,再予觀察、勒戒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 乙OO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時,起訴程序固未違背當時之規定然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十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偵查中之案件,由乙OO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O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 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是本案已不得追訴,乙OO逕行起訴,其起訴已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四、
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 原審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乙OO上訴謂法院應依修正後之規定,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等語,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經警方O108年3月15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經被告甲○○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業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第1、2項(即應O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 三、 理由 |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