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15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告訴人劉O昌為該案之告訴人,該案於民國109年3月15日下午3時40分左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第三法庭公開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告訴人均於該次準備程序到庭
-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法官詢問被告時,答稱:「他(指告訴人)自己在那邊講而已,沒有什麼人看見,他做得事情都不敢承認,『俗辣一個』」等語,以此方式當場辱罵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